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新聞獎頒給要點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客會傳字第0960001659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客會傳字第097000175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客會傳字第098000168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月 7日客會傳字第0990000336號令修正
一、宗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並加強媒體之客家新聞報導、提升客家新聞質量,以促進社會多元文化發展、增進族群相互瞭解,與完善客家族群福祉,每年定期評選、頒發「客家新聞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凡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設立之報社、通訊社、雜誌社及廣播、電視新聞事業機構之專職新聞從業人員、不屬於任何新聞事業機構之自由撰稿人或各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於指定期間內發表、刊播之有關客家事務或以客家主體觀點為主之新聞作品,均得報名參賽。
(二)前款所稱「專職新聞從業人員」及「自由撰稿人」,係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
(三)第一款所稱「客家事務」,包括客家之語言、音樂、戲曲、信仰、民俗、教育、藝術、美食、服飾、建築,或與客家人之政治地位、社會權益、經濟營生、社區發展、產業創新等族群相關議題。
三、獎勵項目
(一)專業組
1.平面類(含報紙、雜誌、通訊社)
(1)新聞採訪報導獎
(2)地方新聞報導獎
(3)新聞攝影獎
(4)新聞評論獎
2.廣播類
(1)客語新聞採訪報導獎
(2)非客語新聞採訪報導獎
3.電視類
(1)客語新聞採訪報導獎
(2)非客語新聞採訪報導獎
(二)學生組:(非在職生之各大專校院在學學生)
1.文字媒體類(含印刷刊物及電子報):新聞採訪報導獎。
2.影音媒體類(含無線、網路之影音材料):新聞採訪報導獎。
(三)網路公民新聞獎:透過網路平台發表,得有效連結網址,且未曾於其他廣電媒體播出而長度不超過10分鐘之影音新聞。
四、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各獎項由評審委員經初審決定入圍者若干名、複審排序決定前二名優勝者。各組獎勵方式如下:
1.專業組首獎及第二名分別頒給獎金新台幣十五萬元、八萬元,及獎座各乙座。
2.學生組首獎及第二名分別頒給獎金新台幣五萬元、三萬元,及獎座各乙座。
3.網路公民新聞獎首獎及第二名分別頒給獎金新台幣五萬元、三萬元,及獎座各乙座。
4.初審入圍者發給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二)參賽作品未達評審認定標準時,入圍及得獎均得予從缺。
(三)得獎者由本會擇期舉辦頒獎儀式,公開表揚。
五、評審
(一)由本會委託學術機構或其他執行單位,遴選並報請本會同意後聘任十二至十六人,擔任「客家新聞獎評審委員」,負責評審事宜。
(二)選任委員時應顧及性別、新聞、傳播、客家語言與文化及社會公正人士等背景之均衡;其中具客家語言、文化專業者,占各組參賽類評審委員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三)各獎項之評分標準及方式,由「客家新聞獎評審委員」議定之。
六、報名方法
(一)依受託學術機構或執行單位訂定之報名須知辦理。
(二)參賽作品之發表期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至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實際期間以報名須知規定為準;系列作品至少五分之四應符合參賽日期規定。
(三)凡符合報名須知規定者,皆可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由所屬新聞事業機構推薦報名,或由個人直接報名;受託單位並得發函社會團體,邀請推薦優秀作品參賽。受邀推薦參賽作品之社會團體,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將推薦單提送受託單位,以利其邀請被推薦人參賽。
(四)每一新聞事業機構每一獎項至多推薦三件,同一作品同時由所屬新聞事業機構推薦報名與個人直接報名同一獎項者,由雙方自行協調擇一資格報名,重複報名者以個人報名為準。廣播電台總台每一獎項可推薦三件,設有分台者,每一分台每一獎項限推薦一件。個人報名或社會團體推薦之個人,每一獎項限報名一件。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社會各界對入圍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受託單位提出,由受託單位會同本會組成專案小組處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參賽作品應係參賽者自行著作,如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令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於受理、審查資格階段發現者,不予受理、參賽;於入圍、得獎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收回已領得之獎牌、獎座及獎金。
(三)參賽作品及所附資料,無論得獎與否,均不予退回。
(四)為擴大本項活動之宣傳效果,入圍及得獎作品,除符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語文著作外,其餘著作之著作人應於收到入圍通知後二周內,以書面授權本會永久、無償、非營利性使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利用)與永久典藏該作品;如著作人非著作財產權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書面授權。著作人屆期未完成授權者,本會得撤銷入圍或得獎資格。
(五)入圍及得獎者,應盡量配合本會所舉辦之相關推廣活動。